【本報訊】死因庭昨裁定「死於意外」,同時指交通警導致車禍發生。大律師陸偉雄分析,法庭僅指出交通警是車禍的客觀成因,但未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交通警的行為涉及嚴重疏忽和人為過失。陸舉例,假設交通警明知有撞車的危險,但抱着自己「大晒」的心態,指揮市民減速或停車,便有明顯錯誤,裁決就有可能是死者「非法被殺」。
陸偉雄解釋,死因庭的功能並非追究責任,而是找出事件成因。「死於意外」代表有人造成死亡事件,有人需要負責;有時候找不出明確的需要負責者,或者未能肯定致死因由,法庭會裁定為「死於不幸」。
不能直接套用民事索償
至於「非法被殺」裁決,陸指門檻非常高,一經裁定,律政司便可能要從刑事方向審視案件。
近年例子有65歲的士司機陳輝旺事件,警方調查陳與乘客糾紛,陳被帶上警車時遭警員箍頸扯高,雙腳凌空,及後證實頸椎移位,一個月後不治。前年陪審團裁定陳非法被殺。
傷亡案件經常引起民事索償,陸偉雄指死因庭的裁斷不能直接套用於民事索償,一切需要重新舉證。不過死因庭裁決往往能啟發申索人,提示打官司的方向,可根據證據考慮控告誰人,而重新舉證不困難。
陸指本案如要向警方索償,需證明交通警不合適地指揮市民。他又指有時傷亡者也要分擔責任,例如本案駕駛七人車從後猛撼市民車輛,結果自己喪命的司機,體內驗出毒品成份,可能影響責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