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實施細則》有特別條文針對「外國勢力」,明文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需在警方要求下,詳細交代包括在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和收入等資訊,令警方可全方位兼無限制權力下對不同組織作全面監控。
直接打擊金融中心地位
《實施細則》列明警務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並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需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指明資料。
至於何為政治性組織,《實施細則》定義為在海外或台灣政黨,以及「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至於代理人定義,除包括任何接受台灣和海外組織指使、監督、僱用人外,就算受補貼或資助,以至收受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亦包括。
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實施細則》連海外政治組織都適用,「再一次反映呢條係全球性法律,唔單止影響一小撮人」,同時直接打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亞洲通訊樞紐地位,「每個組織都要受審查,仲邊有機構願意嚟香港落腳?政府又憑乜去審查人叫人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