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35+初選會否觸犯國安法 - 戴耀廷

民主派35+初選會否觸犯國安法 - 戴耀廷

港版國安法出台以後,很多人都擔心民主派35+初選會否觸犯國安法的罪行,也有人認為最有可能觸犯的是第22條:「(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35+的綱領是通過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包括否決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向特區政府施壓或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否決《財政預算案》」會否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呢?

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且《基本法》有詳細條文規定了運用前後的安排,故不可能是國安法說的「非法手段」。若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也是非法手段,那麼特首也是在非法地管治香港了。即使否決了《財政預算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那不能算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因特首解散立法會,就是其依法能有的一項職能。這也是《基本法》本身的設計,就是透過解散和重選立法會來處理特首與立法會之間的分歧。

再者,立法會亦是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之一。這個政權機關按《基本法》規定,令另一政權機關採取某些行動,怎樣說也不能算是「干擾、阻撓、破壞」。因此,35+的目標要否決《財政預算案》,應沒有觸犯國安法。

另一項可能產生問題的條文是港區國安法第29條。此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首先,初選只是由參與的市民主動表達支持哪些參選團隊參與選舉。最後各區各參選團隊是否參與官方選舉,是他們按之前協議、自主地參照初選的結果而行。沒有任何人可以操縱得到那麼多人去做決定的,故不可能「操控」得到選舉。

再者,舉辦初選的資金,全數是在本地眾籌所得,不涉及任何「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故初選應也不會觸犯這一條。因此市民參與初選投票、擔當義工或租借出場地,理應不會因國安法而被控。

任意「釋法」DQ必致國際關注

至於取消候選人參選資格方面,港版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居民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過去參選時,候選人會被要求簽署確認書。單看國安法的條文,不能肯定這會否改變確認書的法律地位。

但因在提名表格上,所有候選人都已經要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故應已能達到國安法的要求。單從國安法的條文,看不到選舉主任會多一些理由去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過去用支持港獨、自決,或不信納候選人是真心地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為由去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有了港版國安法,選舉主任同樣能以這些理由來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

當然上述的解讀,都只是按普通法解釋法律的原則得出來的。但港版國安法是中國大陸的法律,條文未必會按常理來解釋。若當權者因應政治需要,任意地解釋港版國安法的條文,是可以得出非常荒謬的結論,甚至連民間搞的公民投票也可以定為違反國安法,那麼一切法律條文亦會失去意義。當權者若真是這樣做,國際社會必看在眼裏。其他國家會採取甚麼對應行動,完全是任意解釋港版國安法所造成的後果,與人無尤。

戴耀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