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 左丁山

第38條 - 左丁山

聽電台訪問譚耀宗講國安法:問佢一啲事可唔可以做。譚耀宗答:「有疑問最好問吓律師先!」

真係幾好笑,香港律師有邊個熟悉明瞭特區國安法呀?次次去問湯家驊?湯大狀最權威?又係笑話一宗。左丁山有一啲問題去問律師H,律師W兩位朋友,佢地都苦笑,耍手擰頭,自認敝鄉,或者民建聯嘅律師如張國鈞、周浩鼎等等會識多少少,佢地大可專攻國安法,做國安法專家,只有佢地嘅認知與認識,先至會睇得明白。

66條條文之中,第三章:執行和處罰(20~39條)之第38條,經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提及,本港洋人特別注意,於是左丁山問兩位洋人朋友:「你地明白否?」一位話自己係生意人,冇理會,請左丁山搵英文繙譯畀佢睇;另一位係教書先生,佢話已經知道咗,以後上課講說話會好小心,未必可以暢所欲言,因為第38條影響好大,決不是如林鄭月娥所講,國安法只是對付少數人。第38條中文如是云:「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犯罪的,適用本法。」新華社英文繙譯如下:Article 38: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offences under this Law committed agains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rom outside the Region by a person who is not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Region.簡單啲講,英國人、美國人、加拿大人……乜人物人,非香港居民,在加拿大、美國、法國……乜國物國,總之喺香港境外,如犯下國安法所講之顛覆、分裂、勾結、恐怖活動等行為和活動,都可以被加之罪,一到香港機場就拉得。劉兆佳在now講:「只是震懾外國人啫」。如在劍橋史丹福大學有教授教香港社會結構與社會運動,班上有大陸學生,聽完就打報告篤灰,咁樣就真係有震懾效果咯。

上述之生意人睇完英文版本後,對左丁山講:「我以後唔同你講香港政治,同你猛咁鬧特普朗就好安全,你都唔好講嘞,以免大家有勾結!」教書先生就話佢任期未完,留港期間,上課時有話不敢說,再難鼓勵學生討論/辯論敏感話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