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草草刊憲立法,完整英文版條文「失蹤」多日,至上周五才出爐,惟中英文版不相符。條文第二章第九條列明須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條文的英文版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法律界人士批評立法態度兒戲;學者則認為事件反映內地針對大學院校的整頓特別關注。
學者:內地盼重點整頓
港區國安法條文第二章第九條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但英文版的同一條文中,須加強宣傳或指導的對象則包括「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即英文版「僭建」出「universities」一字。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聲稱,法例以中文版為準,而新華社本月1日發出的英文版本,條文亦有標明「universities」一字,相信港府是跟官媒英譯版繙譯。律政司昨日補充,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人大常委會制訂,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浸大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認為,條文的中英版本不同,是反映內地針對大學院校的「整頓」特別關注。北京當局期望國安法在港可以「無孔不入」,在英文版條文除了「schools」以外,同時列明「universities」,目的為顯示學校、尤其大學可能是內地希望重點整頓的地方,亦不希望讓港人有錯覺,以為被要求加強宣傳及指導的學校並不包括大學。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英文版本只是譯本,不具法律效力,而中文用字比較簡潔,原文足以解釋英文的意思。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就指,本港解釋法律會「兩害取其輕」,即大學不受第九條所述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所涵蓋。然而,國安法由內地而立,未必與普通法般規範公權力,反而限制自由為目的,「治人工具,佢話乜就乜」,在此情況下,他認為毋須絞盡腦汁咬文嚼字。他又批評,事件顯示立法態度兒戲,律政司將新華社文本「照抄」,未有為立法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