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7月1日早上,有記者訪問當時因為不肯加入「臨立會」而「落車」的立法會議員我,問我覺得有否失去哪一項的自由。我說,以前所有享有的自由是權利,如今享有任何自由都是任人隨時奪走。這一天終於到來了。
「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公開,讓受影響的人率先知道,清楚查閱,有所適從。「國安法」六月三十日早上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夜特區刊憲,條文才首次公開,就已經生效,7月1日,已執行該法拘捕市民。違反文明社會的法治基本原則,舉世矚目。
國安法全本66條,最關鍵的兩條道盡「法」力的巨大和全面。第6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第65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於是所有香港法例保障的人權自由、程序公義,都成了鏡花水月,除非國安法有保障。為何警察拘捕了涉嫌犯罪者,要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放人或提堂,一般不可扣留超過48小時?為何不合理扣留或逾時扣留,被捕人的代表律師可到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及司法覆核?因為有香港法例規限扣留權力,因為普通法之下「人身保護令」的存在甚至早於大憲章。但若為執行國安法而無限期拘留,與「國安法」不一致的本地法就「不適用」,那麼被捕者的人身自由還有什麼保障?國安法給閣下多少權利自由、犯罪條文及執法部門權力的鬆緊濶窄,皆由人大定奪。那麼本地法律如何能保護你?
其他「四宗罪」之濶,天馬行空,包羅萬有,平常抗議示威方法,草木皆可視為兵,不必細表。首天執行,有人被截查,身上搜出印有「香港獨立」的旗幟,因而以「分裂國家」罪被捕。點解?既是藏在身上,則甚至沒有展露;即使展露,按「分裂國家」罪20至21條,也難算「煽動、協助、教唆」。那麼被捕人怎樣犯了「分裂國家」罪?是否可由警察發明?是否要人大常委會才解釋到?
座談會上,陳健民教授就如何在國安法下抗爭,談及歷史上受專制強權壓逼的國家的經驗:波蘭、捷克──如何堅持活出真相,就是力量,如何避開推翻,走上團結,終見黎明。國安法罪行之定義模糊,是助長當局任意行使權力,處處以言入罪、懲處「意圖」,都是擴大恐懼、消滅人與人之間的日常互相信任。李卓人說,最大的危險是此法造成的恐懼。國安法一下子將香港人推到這懸崖的邊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