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要怎樣擁護? - 古德明

《基本法》要怎樣擁護? - 古德明

新香港立法會行當改選,民主派角逐者或提議,一旦贏得多數議席,就應運用否決權,迫使民多怨望的「行政長官」鄭月娥去職。六月十七日,「政制事務局長」曾國衞警告說:「如果有心癱瘓立法會甚至整個香港,就不能算是效忠於香港,或因此不能參選。」新香港高官言論,真是無奇不有。

按《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二條分明規定:「行政長官如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然則運用否決權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本是《基本法》提出的手段,假如這等於「癱瘓立法會甚至整個香港」,則《基本法》條文是不是也有「不能算是效忠於香港」者?遵從《基本法》行事,什麼情況之下才算效忠於香港以及黨國,什麼情況之下則算不效忠,是不是隨長官好惡而定?立法會參選人現在須聲明擁護《基本法》,但原來擁護《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竟然連參選資格都可能喪失。

曾國衞任入境事務處長期間,在辦公室最顯眼處供奉一習近平肖像。有記者問他說:「這是要向中央政府表忠嗎?」他說:「那是辦公室的擺設,大家不要想多了。」但中共國家主席何等威嚴,曾國衞竟然以其尊容當作擺設,未免有失恭敬。而不敬國家主席還能算效忠香港效忠黨國嗎?沒有人知道。現在刑賞都隨長官好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