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促修例列明DQ時限

陳弘毅促修例列明DQ時限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條文寫明,任何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公職的資格,但未有講明時限,令人擔心會終身DQ。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犯罪輕重應有不同時限,指港府應檢討及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規定違反港版國安法人士不能參選的時限。

譚耀宗:選舉主任決定

港版國安法第35條提及,任何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公職的資格;如果本身已擔任立法會議員等相關公職,一經定罪亦會即時喪失相關職務的資格,惟未有寫明喪失參選資格是否有特定時限。律政司長鄭若驊日前在政府記者會上也未有詳細交代條文意思,只稱條文「應該可以有機會」被看成可終身DQ。

陳弘毅昨晨出席電台節目時,被問到違反港版國安法是否等同終身失去參政資格時,指若然違反國安法的人正參選或就任公職,將即時失去參選及公職資格。他承認港版國安法無明確處理年限問題,這亦非港版國安法要處理,他也不清楚立法原意。至於是否終身不能參選,或是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選,陳弘毅認為要由特區政府檢討和修改選舉法,透過本地立法明確規定。

他又形容,違反國安法的罪行「可大可小」,若判社會服務令或進入感化院及教導所等,即罪行相對較輕,不可能因此20年後都不能參選;相反若判監10年,就可能要規定一段長時間喪失參選資格。

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傳媒訪問時指,法庭判刑時未必會說喪失資格多少年,能否參選要由選舉主任決定,「可能以後都不可以,亦可能只是這一屆,可能下一屆再試試」。按照現行香港法例規定,被判囚超過三個月的人,不得在五年內參選。

本報就會否更改選舉法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發言人指暫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