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了,卻遲遲未見官方英文版,香港法律史上可謂史無前例。不過咁係唔會令我驚嘅,因為過去一年,幾乎天天發生史無前例的事,日日刷新你的世界觀,史無前例的事必定陸續有來。執筆時仍未見「國安法」英文版,我看也不必浪費時間譯,譯了老外也不會懂。
隨便舉個跟「言論豉油」有關的例子吧。第29條屬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提到「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而下文列舉的行為第五項是:「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你看得出問題嗎?
你可能以為問題在於:如果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就有罪,那麼時事評論員、專欄作家甚至一般網民都不能再批評政府了,對不對?你也可能說:「各種非法方式」、「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語意不清,「非法」與否亦由人大常委會任意決定,很容易摧毀言論豉油。然而以上都不是我心中的問題。
我有兩大疑問。第一、如果有人用非法方式引發大陸人(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是否沒犯國安法?第二、如果有人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但沒有「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又如何?
恰巧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見記者時,解釋「港區國安法」第29條,說「一般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這些憎恨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是犯罪」,然後舉「831打死人」這個傳聞作例,指它是惡意造謠,引發社會對政府的仇恨,即屬犯罪。我很懷疑張曉明有沒有看過「港區國安法」。中央頒布的權威法律,列明第29條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張曉明完全沒提及此點,難道一傳謠就是勾結?
為了國家顏面着想,這種「法律」條文還是不翻譯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