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香港意味港獨」政府恐嚇違國安法

「光復香港意味港獨」
政府恐嚇違國安法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實施第一日,警方多番針對「香港獨立」和「光復香港」等字句執法,甚至有人疑只因在手機殼貼了「光復」口號便被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及多名法律界人士均認為單叫口號和舉標語不違法,但政府晚上發聲明,一錘定音「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港獨、分離香港、顛覆國家政權等含意,將一句口號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有大律師認為,政府的政治定性對法庭不應該存在約束力,但承認在國安法制度下,容許特首按政治因素指定法官,法官受干預風險確實存在。

政府昨晚突然發聲明,指7.1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的人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並嚴正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政府的政治定性對法庭不應該存在約束力,即使政府認為光復口號有特定意思,叫口號的人未必持相同想法,類似舉動去年政府用過,例如將6.12事件定性暴動,法庭不應考慮這個政治定性。不過,他承認在國安法下的制度設計,容許特首按政治因素指定法官,法官受干預的風險的確存在。他亦指出政府舉動不恰當,日後案件若設陪審團,這份聲明有機會影響陪審團。

大批市民7.1無懼國安惡法上街抗爭,高舉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

大狀:叫口號未夠證據入罪

政府未發聲明前,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電視訪問時已指光復香港等示威口號含有暗示,有機會牴觸港版國安法,相信法院不會接納市民以不知情作抗辯理由。不過,陳弘毅昨在商台節目指揮動港獨旗幟會否違反國安法存灰色地帶,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或煽動他人作相關行為等,認為只是叫口號、舉標語不屬違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有類似看法,指國安法條文涉及很多條件,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警方拘捕後亦要進一步蒐證。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如果只藏有港獨旗,而非分發大量港獨旗的話,在國際人權公約下不可能違法,若控告違反港版國安法,控方要說明有關旗幟含意,字眼是否有清楚的社會文化基礎。他認為同一句標語,不同人理解亦不同。對於有人僅被搜出被指是港獨的旗幟就被捕,他認為做法比較過份。

本報分別向李安然和黃宇逸兩名大律師查詢,一些示威常見行為會否觸犯港版國安法。李指第20條分裂國家罪定義,不論是否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即屬犯罪,叫港獨口號和揮動港獨旗有機會中招。黃宇逸不同意單單叫口號或揮旗屬組織策劃,控方較大可能告第21條即煽動分裂國家罪,惟控方必須證明煽動元素,換言之單憑叫一句口號並未夠證據。

叫「光復」口號會否違法?李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無定義是指刑事或民事,舉例指在街上揮舞光復旗,有可能阻街或已符合非法手段;又如在商場叫口號,保安認為滋擾他人,亦可被演繹為非法手段,因此門檻極闊。黃宇逸則指各人對「時代革命」理解不一,法律最終解釋權在人大手上,若定性「光復」本質是港獨,便可循分裂國家罪控告。他笑言只要想像力夠豐富,「袋住張光復貼紙都可以話你有組織、預謀、企圖、預備喺示威場合度貼」,但法庭講求證供,定罪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除非人大釋法改埋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