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律界質疑損害司法獨立,但特區政府對具體安排至今語焉不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發表措辭強硬聲明,為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率先訂下原則及底線,包括任命指定法官不應考慮政治因素,亦不可排除外國國籍法官,法庭程序必須完全由法庭自行決定,暗示不會接受政治及行政干預。立法會議員認為聲明雖未能釋除司法獨立受損的疑慮,但反映司法機構盡了最大努力和決心維護法官的尊嚴及公正性。
港版國安法實施一日後,馬道立昨透過新聞處發表聲明,表示代表司法機構就港區國安法案件審理的法庭運作,陳述一些一般性原則;至於港區國安法的其他方面則不宜評論。
港版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指定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終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較早前已質疑由特首指定法官損害司法獨立,但特區政府一直未明確交代具體任命程序。馬道立在聲明中指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而這些法官都經過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再由特首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稱案件處理屬司法機構職責
馬道立更強調,根據《基本法》第92條,任命法官的唯一準則是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不應考慮政治及任何其他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對於有建制派倡議須由中國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以免出現雙重效忠問題。馬道立在聲明中反駁,強調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港版國安法第44條又規定,有危害國安言行者不得出任指定法官;委任的指定法官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也終止其資格。馬道立表示,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司法機構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馬道立的解釋,意味立場偏藍的法官也非指定法官的合適人選。
馬道立又對行政干預「落閘」,他指國安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必須由各級法院領導決定,並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最後,馬道立在聲明重申:「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議員:盡最大力維持法官尊嚴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馬道立在現時的敏感時刻發聲明,已十分「唔容易」,認為從聲明內容字眼,「體現到司法部盡最大力去堅持同維持法官的尊嚴、公正性、司法獨立。」
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認為,馬道立的聲明未能釋除港人的憂慮及質疑,例如當行政長官或駐港國安公署與終院首席法官意見出現分歧時,應採取哪方意見作準,「係咪行政長官可以委任一個首席法官唔同意嘅法官?」而指定法官任期僅一年,但不少複雜刑事案審訊時間可能超過一年,變相令行政長官有機會換走不聽話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