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前晚深夜刊憲後,才將港版國安法全文公開,一直要求當局盡早公佈草案條文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對立法內容及方式表示「非常關注」,斥國安法損害《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下保障的高度自治,無視「一國兩制」基礎,包括獨立司法權、基本人權自由及行政立法的權力,促特首重申香港的核心價值,承諾團隊執行國安法時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互不牴觸。
「只以中文版公佈不尋常」
早前就港版國安法發表四份聲明的香港大律師公會,於港版國安法生效後再發表長達五頁的聲明,對國安法提出最少10點質疑,先批評法例立法前沒有諮詢法律界、法官、警方或香港市民,港人無從知悉內容,又指法例只以中文版本公佈不尋常,指香港法律系統一向雙語為主。公會也提到,港版國安法條文似乎與《基本法》有很多牴觸之處,而《國安法》第62條表明「特區政府的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以國安法為先」,斥此舉明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認為政府須澄清。
公會也關注國安法下「送中」問題,指送中並非常見的移交逃犯方式,而疑犯或會以中國刑法審訊,令人憂慮審訊權利是否受到應有保障,要求特區政府解釋涉國安法的疑犯會否受到公平審訊,同時指國安法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特首可以委任法官,有可能削弱司法獨立;而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亦有可能超越本地法例的規範。
聲明更指港版國安法規管的四類罪行缺乏清晰定義,難令公眾獲得公平保障,並逐一點出各罪類的疑慮,如分裂國家罪的定義方面包括「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關注當局會否禁止和平的倡議;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義更包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質疑傳媒的批評及報道等是否等於犯禁;至於恐怖活動罪,則定義極寬,市民或連提供服務也墮法網,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亦模糊不清,擔心學術界、非政府組織及外媒的活動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