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制蓋棺】
【本報訊】「8.31打死人」口號危害國家安全?國安法條文前晚漏夜公佈,四大罪狀之一是「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但具體定義極不清晰。國務院新聞辦昨在記者會介紹國安法,路透社記者問在勾結外國勢力罪名下,甚麼行為會引發香港市民對政府憎恨。張曉明稱造謠警察在8.31太子站打死人,導致社會憎恨警隊,可能違反國安法。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張說法正好說明國安法以言入罪,中央可任意詮釋法例。
國安法第29條指出「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限,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犯罪行為,但該行為要涉及「外國元素」,即目的必須為「外國或境外勢力刺探國家安全情報或秘密」,或「請求外國境外機構、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指示或控制、資助」,才能入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單單引起對政府的憎恨,並不構成罪行。
稱一般交流不屬勾結
張曉明昨在北京記者會,被問到勾結外國勢力具體定義,以及甚麼行為屬引發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及港府憎恨時稱,「勾結」不是指一般交流,而是「相互串通幹壞事」,要有涉外因素及具體行為,包括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張曉明續指,「引發憎恨」是照抄香港法律概念,顯示國安法吸收普通法制度。翻查資料顯示,張曉明所指的「引發憎恨」,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為港英年代遺留的舊法例,條文仍用「女皇陛下」等字眼。
張又指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他舉例「類似去年修例風波當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造了個謠,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的指向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或者針對中央、惡意的嚴重後果,就可能有後果。」
張達明指引例難理解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直言,她看不出8.31事件與外國勢力有何關係,「係咪中央定性一場運動涉及外國勢力,睇唔順眼嘅行為就算勾結外國勢力?」這種隨意解釋法律的行徑,正好反映中國式的「人治」。
陳淑莊指出社會不信任政府對8.31事件的解釋,是基於理性質疑,但官方將這種質疑視為引發仇恨,明顯是以言入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眾新聞》查詢表示,根據該條控罪,必須證明被告與外國與境外組織或有所謂聯繫及勾結,張曉明引用8.31太子站例子,超越普通法律師的一般理解。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午記者會被問及「憎恨」的定義,她承認前提是為外國或境外竊取、刺探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請求外國串謀實施,又或者受外國指使而實施相關行為,才會構成觸犯該條國安法條文。鄭若驊的說法,與張曉明的例子有明顯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