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樂器女導師2013年應學生家長要求,推薦他們到一間樂器店購買數萬元的小提琴,女導師事後從樂器店收到回佣,後來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無罪獲釋。律政司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詞,指女導師代學生家長購買小提琴,已屬家長代理人,須摒除自身利益行事,裁定上訴得直。
早前獲釋 律政司不追究
涉案女導師趙鶯(50歲)轉介學生家長到俊文樂器,購入一個價值八萬元小提琴,事後從俊文收取兩萬元回佣,但沒告知家長。案件於裁判法院審理時,裁判官認為趙和家長不存在讓趙成為代理人的法律關係,故此裁定趙無罪釋放。律政司上訴時,高院法官亦以同樣原由維持原判。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中提到,要成為《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中所指的代理人,雙方毋須事前已存在法律關係,只要某人同意或選擇在某情況下代另一方辦事,並同時摒除自身利益,辦事者就是代理人。換言之,趙代家長購買小提琴,已屬家長的代理人,須誠實地以家長的利益行事,趙卻破壞了作為代理人時須持有的誠信操守,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下級法院裁定趙毋須答辯的裁決。惟基於律政司同意不再追究,終院維持女導師無罪裁決。
案件編號:FACC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