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審查法官 不設陪審團

政治審查法官 不設陪審團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為國安案件的法律程序定下框架,負責審案的法官要經過政治審查,由行政長官揀選,揀選的標準未明,卻設下極辣的DQ法官機制。

律政司長鄭若驊將有權決定是否設陪審團。

第44條定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若果在獲任國安法官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即被終止國安法官資格。大律師形容,該條文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預,言論審查和思想審查法官」。

條文第44條指明,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裁判官和法官指定約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人選亦可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挑選。條例同時定明,國安法官任期為一年,行政長官挑選法官時,「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有別於以往特首要聽從「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法官。

曾有抗爭者在高院外寫上「法治已死」。

大律師轟赤裸裸干預

以往罷免法官,僅可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

第41條規定,部份涉及「國家機密」和「公眾秩序」的程序,宜閉門審訊,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第46條則規定,高等法院的審訊可以不設陪審團,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權在律政司長手上,司長若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可發出證書毋須陪審團審訊。

大律師黃宇逸指出,以往法官的言行必須謹慎謹言,但今次國安法DQ法官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預,言論審查和思想審查法官」,因為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根本沒有客觀標準。而香港現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程序,一定是公開審訊,只有部份「預審」程序會閉門進行,國安法明顯違反「公開審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