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為拯救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審訊後再被裁定拒捕罪成。
官指背景良好
辯方求情稱被告當日並無參與示威,犯案因一時衝動低估後果,已感悔疚。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終判被告入獄十個月。
被告家人和女友昨到庭支持,陳母指判刑比想像中重,「佢(被告)失去自由好慘」,是否上訴還待與律師商討後決定。辯方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學校成績普通,但屬校內活躍分子,熱心課外活動,酷愛攝影。被告當日並非參加示威,但於案發現場見警方推進至巷中,一時衝動並低估後果下犯案,事後反省,已知錯並感悔疚,明白日後要循規蹈矩。被告亦明白報告指他不適合入勞教中心,監禁無可避免。
辯方指雖然事件有其嚴重性,亦有加刑因素,但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一類。被告年輕初犯,一時衝動才犯案,非有預謀有計劃行事,受傷督察傷勢並非十分嚴重,望法庭輕判。
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19歲)承認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督察5327馬智聖,和攜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伸縮棍。及後他被裁定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裁判官裁決時曾形容被告為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施襲者,明知警方要將他拘捕上鎖,仍蓄意十指緊扣,頑強抵抗,令自己頭破血流,裁定他拒捕罪成。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送院時發現後腦有先天的水囊,且在傷口附近,醫生更指若當時被擊中位置稍有偏差,有可能令水囊撕裂,危及生命,其頭部傷勢屬中度嚴重創傷。案發當晚馬智聖於涉案停車場截停被告和四人,其間一人試圖離開,馬欲制止,但遭被告以「自拍神棍」施襲,馬則以警棍還擊。被告逃走,最終被制服。
案件編號:ESCC2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