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無制衡 與民主國大異

執法無制衡 與民主國大異

【惡法出柙】
【本報訊】中共憑空僭建港版國安法,香港人被迫硬食。港府多次以其他西方國家都有制訂類似法律作理據,叫市民和投資者毋須擔心,更斥反對者是虛偽及持雙重標準。事實上,西方國家訂立的國家安全法例均同時受到嚴謹的制約。

以英國、加拿大和澳洲三個實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為例,訂立保護國家安全法例同時,有一系列措施監管執法機關或國安部門,以確保基本人權受保障和尊重。三權分立概念在這些民主國家體制中更獲得確立,不會出現由政府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情況,政府的行政表現亦由選民透過民選議會有效監督。
記者:關冠麒

根據昨晚公佈的港版國安法條文,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收集分析國安情報,相關案件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負責調查和執法。條文規定,公署及其人員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管轄。特首會連同一眾高官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國安責任。

以上機關有極大權力,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搜查各種處所、凍結資產、要求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等。法例訂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其決定更不會受司法覆核。法例賦予這些機關無上權力,但完全沒有提及任何監察和制衡機制,彷彿形成「權力黑洞」。

英澳加設專員審批調查權

西方國家有相對應機關處理國安案件或情報收集和分析,但均設有一系列措施監管把關,以避免或減少人民權利被侵害。英國直接隸屬內政大臣的軍情五處(MI5)有相當大的調查權力,例如可以在獲授權及取得內政大臣手令下,截取通訊、侵擾性監視、干擾通訊器材、收集大量個人資料等。但這些機關的國安工作受多方面監管,以保障市民權利不受侵犯。

MI5同時受到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雙重監督。根據法例,英國司法機構成立獨立的「調查權力審裁處(IPT)」,處理調查機關涉嫌非法侵犯個人權利的投訴,以確保英國符合《歐洲人權公約》規定。IPT不受任何政府部門干預,而且對收到的投訴有調查權力,可根據調查結果裁決。

經大法官和首席法官推薦,首相可任命「調查權力專員」和「司法專員」,對內政大臣批出的調查手令把關,審視決定是否合乎比例和合法,並以獨立角色授權情報機關運用某些調查權力。英國國會亦成立「情報和安全委員會」監督英國情報機關行動、管理、政策和開支,九名委員由首相及反對黨領袖商議下選出,定期向首相和議會提交報告。

加拿大和澳洲都有類似的專員審批調查權力,在各自的議會也有委員會監督國安機關工作。加拿大國會去年通過「國安條例2017」後,成立「國家安全及情報檢討機構(NSIRA )」,有權獨立審視所有部門的國安和情報工作,並調查投訴。

港版國安法其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是負責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將由特首指定,此舉被普遍認為將徹底破壞香港僅餘的司法獨立,令行政凌駕法庭。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的國家安全法例均沒有由政府指定法官或法庭處理相關案件的制度,嚴守三權分立。

加拿大涉及國家安全爭議的案件,司法管豁權在聯邦法院。由於案件往往牽涉政府機密資料,所以由法院內指定的數名法官負責,避免資料意外流出,這批法官由加拿大首席大法官指定,加拿大政府無從干涉。這些法官主要負責審議政府提出的資料保密或披露要求、審批情報收集行動的手令等聆訊,而非刑事案件。

反觀港版國安法第60及61條訂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和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同時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公署人員履行職責時,香港部門須提供必要便利和配合,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將被制止並追究責任。第14條又規定,香港國安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楊岳橋斥港府亂搬龍門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批評,港府在保障香港人權利上,例如普選時,會說香港跟西方國家有根本的不同,但當要箝制香港人自由,就愛借用西方例子,「典型嘅亂搬龍門」。他指西方國家除了有完善監督機制,更重要是有民主體制和切實執行的三權分立,維持國家安全同時保障人權,「透過民主制度、民選議會,先至真正可以做到呢種check and balance」。

楊岳橋表示,港版國安法不見得有任何針對執行的監管措施,情況極不理想。他舉例指,2006年經立法會訂立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雖不完善,但設有由法官擔任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督執法部門遵守法例,定期撰寫報告面向公眾。他認為國安法影響更深遠,更有必要設立制衡措施,「特區政府係有責任去爭取,但連條文都未睇就叫人支持,你點會旨意佢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