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法庭頒令 警可凍結財產

毋須法庭頒令 警可凍結財產

【本報訊】北京一直以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為由,作為強推港版國安法的藉口,最終公佈的條文「魔鬼藏細節」。雖然法例開首部份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又提及不同的國際公約,惟當執法人員以國安之名執法,幾乎可以無視現時的法律要求,涉違國安法的被告在審訊時獲得的人權保障極少。

根據條例第43條,特區政府警務處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的各種措施,惟同時列出其他七項「措施」,均改變現時法例要求。其中以國安之名執法即可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但未有要求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可要求涉嫌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現時做法需由法庭作出頒令,變相把權力下放至警方;由警方凍結涉案人士財產;要求信息發佈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或提供協助;以及要求外國及境外當局或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確保不危害國家才准保釋

此外,現時如要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執法人員需向法官申請授權,但以國安之名只需經特首批准。而對有合理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條例更要求有關人員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如同剝奪緘默權。

被告人權益方面,條文指對嫌疑人及被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雖然條例列明,特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但仍難以保障被告在審訊前不會被長期關押。

法律界選委兼大律師黃宇逸批評,不准予以保釋安排,有違香港現行人權法案的規定,亦違背一般刑事司法審訊假定。至於只需特首批准,警方即可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由於根據案例已被裁定做法違反人權,故國安法條文違背案例的判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