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針對四種國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每種罪行都列明情節嚴重者會面臨最少十年監禁甚至無期徒刑。英國、加拿大和澳洲三個實行普通法的英聯邦國家,均沒有獨立就「分裂」和「顛覆」制訂刑事罪行;勾結外國罪亦只有澳洲為防止中國干預,才於近年訂立類似法例。
分裂或顛覆罪與普通法不少刑事罪行重叠。英國、加拿大和澳洲都有叛國罪或反叛罪針對「向政權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政權」,刑罰可達終身監禁。2003年英國大律師公會應邀就香港23條立法提供意見書,當時公會就質疑分裂或顛覆罪的必要性。
公會指出,除了叛逆罪,普通法已有其他法律針對分裂或顛覆過程產生的嚴重犯罪或暴力行為,並舉例指英國幾十年來面對IRA等組織以暴力提倡北愛爾蘭獨立,但政府一直只以當中涉及的暴力罪行檢控,如謀殺、恐怖主義等,無人提倡要新增分裂國家罪,除了令涉嫌叛亂者增多一條罪名,並無任何好處。
澳洲訂勾結罪阻中國干預
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只要旨在分裂或破壞國家統一都算犯法。此情況與西方例子不同,加拿大和澳洲的條例列明,在推翻憲法或政府的過程需有武力或暴力牽涉其中,才被視為犯上叛國罪或反叛罪。另外,澳洲法律訂明若犯人的行為是真誠地為了顯露或糾正政府的錯誤政策或行動,可成為反叛罪的抗辯理由。
至於勾結外國罪,英國和加拿大都沒有類近法例規管。澳洲因應日益嚴重的中國干預,包括有政黨被揭發收受來自中國政府關聯組織的捐款,而在南中國海問題上發表與執政工黨相左的立場,政府2018年作出國家安全法修訂,新增外國干預罪。法例列明任何人與外國組織合作或收受捐款,從而以隱密、欺詐、恐嚇手段影響政府運作、影響澳洲人的政治權利、支援外國情報機關或侵害澳洲國家安全,最高可判20年監禁,刑罰比港版國安法輕。
英國、加拿大和澳洲都有針對恐怖活動的罪行,執行或策劃恐怖活動可判終身監禁。英國國會正商議法例修訂,若恐怖分子的活動對公眾造成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兩人或以上死亡,量刑起點會是最少14年監禁,修訂仍在下議院審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