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歲學生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便利店遭警員截查,背囊搜出三支噴漆、滅蟲劑及定型噴霧,每罐均有由膠紙固定的打火機。被告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受審,未經警誡下作出的招認不獲接納呈堂。裁判官昨指罐上噴嘴有被告食指指模,噴霧罐裝設火機後能持續噴火,火燄可長達1.5米,裁定是傷人武器,被告罪名成立還柙候判。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指,截查被告馬子樂(現年21歲,圓圖)的警員25433鍾立鋒供稱,被告起初稱涉案壓縮氣體是「攞去燒嘢食」,警員不信。
被告被指其後承認打算參與翌日6.12政府總部外集會,三罐噴霧是自衞用,有關說法已在審訊時剔除。
官不信用以燒烤
鄭官指,涉案的噴漆、滅蟲劑及定型噴霧,完全想不到如何能夠與「燒嘢食」或燒烤食物有任何關連。噴霧罐噴嘴上有被告食指指模,即使如辯方指被告或只是協助警員由背囊取出噴霧罐,其指模亦絕不會出現在噴嘴上。
化驗師發現涉案三組附有打火機的噴霧罐,在按下噴嘴時能持續噴出火燄,裁判官指若向他人施襲時噴發火燄,除非對方有對等武器,否則將不能接近施襲者,無法匹敵。被告已年滿21歲,不能判入更生中心,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月14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