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立法 充斥「例外」程序

人治立法 充斥「例外」程序

【惡法出柙】
【本報訊】特區政府和中央官員在國安法立法過程中常強調「合法合憲」,不過本報審視今次立法程序,發現多個程序走盡「例外位」,除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法例諮詢的規定;也未跟從《基本法》規定,納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會事前徵詢港府意見,而林鄭在港版國安法通過前,不但未看過條文,更拒在港作任何諮詢。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認為,今次立法過程盡顯中國人治特色,「法律有好多例外,佢鍾意咩係特殊情況,就係特殊情況。」

港版國安法整個立法過程,66條草案條文從未曝光,官方僅在6月20日由官方喉舌新華社在網上上載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但只交代由特首揀選國安法官審案、政府架構內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基本資料。

中國法律列明要諮詢30日

中國的立法程序有明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條「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是中國立法過程的大原則。第37條規定,列入議程的議案,除非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佈,法律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眾公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官方沒有交代今次港版國安法不公開是否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午回應黑箱作業質疑時,僅稱立法工作按《立法法》行事,「由委員長會議決定。」

《立法法》對於加入了人大常務委員會議程的法案有公開條文的要求,第27條定明「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前七日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然而人大常委今月連開的兩場會議,事前官方公佈的議程兩次都不包括港版國安法,在會議開始後才臨時插入議程,疑為草案條文保密。根據第29條和30條,一般法案應當由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但亦有例外,若「各方意見比較一致,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明報》委託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作民調,64%受訪者反對中央繞過立法會立法。不過,譚耀宗27日赴京開會前稱,立法勢在必行,「反對嘅意見,個討論冇乜意思。」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今次國安法的立法過程反映北京要顯示「主子地位」,立法決心極大甚至不惜代價,用盡手法令法律極速通過,為中國法律的「例外情況」提供了方便。她指出這正反映中國式法律「好多情況都有例外,冇標準冇制度」,但何謂「例外」的解釋權係當權者手上,這完全牴觸香港人熟知的立法制度和普通法精神。陳淑莊認為香港人和國際社會都應明白,這種人治特色會令國安法的實施非法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