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出柙】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條文中,外界高度關注的四大罪行全部「加辣」,縱使行為不涉武力亦被視為犯法,且如為過去一年反送中抗爭運動度身訂做,如包圍立法會及破壞政府建築物可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跟境外人員連繫推動制裁,或因而引起港人對中央或港府憎恨亦屬違法,最高均可判終身監禁。有法律學者指罪行定義過於寬闊,令民主派在議會拉布或否決政府議案,也有可能觸犯國安法。
特區政府昨晚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分為六章: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破壞交通工具列恐怖活動
國安法針對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引入以言入罪元素,其中在分裂國家罪中,明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任何人如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均視為違法,即使提出獨立主張亦會墮入法網。
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組織或策劃「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即屬違法,令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組織可被視為違反國安法;此外,罪行又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亦屬違法,即令去年包圍立法會和政總及破壞政府場所等行為,均可視為顛覆國家政權。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稱,舉行維園六四悼念集會隨時跌入法網。
中央亦在現行恐怖活動法例之外,加插新針對「恐怖活動」的法例條文,同時把定罪門檻降低,如為脅迫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當中行為可以只是縱火、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或其他公共服務。
外界高度關注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更似為過去一年抗暴運動度身訂做。條文提及如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人員直接或間接資助或支援,而「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對特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以及「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均屬違法,國際戰線游說工作勢成犯法。
委員會決定不容司法覆核
刑罰方面採取三級制,其中四項罪行的最高判刑均可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則處五年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較輕的可判三年或五年以下監禁,以及拘役或管制,據附則解釋,前者等同監禁、入勞役中心、教導所,後者則為社會服務令及入感化院。
港版國安法又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而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更不受司法覆核;又列明港版國安法有絕對的凌駕性,令市民絕無可能推翻有關法例或相關的任何決定。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港版國安法條文比他所想像最壞情況更差,顛倒香港法治系統,令香港不能維持兩制,而罪行定義過於寬闊,如民主派希望爭取議會過半後否決政府議案,以至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早前在內會拉布,也可以被視為阻撓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