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署權無限 架空港司法

國安署權無限 架空港司法

【惡法出柙】
【本報訊】外界幾乎一致認為中央強推港版國安法,如同終結一國兩制。事實上,港版國安法不單史無前例讓中央可在港成立國家安全公署,其權力更似無限大,雖然條例稱公署人員「應當遵守香港法律」,惟他們執行職務時,既不受特區管轄,更可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且可單方面提出接管,案件即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派機關行使職權,訴訟程序更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處理,變相令「送中」必然發生。

港版國安法中第5章,列出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立,即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其工作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及行使相關權力。

毋須受港執法人員檢查

國安法條文指出,公署職責主要是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意見;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國安職責;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以及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

條例同時列明,公署及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公署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之人員及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此外,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部門更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將會被制止並追究責任。

公署人員的監督機關,條文只稱他們「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但究竟是哪一機關,如何監督及相關監督機制,均未有着墨。建制派一直聲稱,公署人員須遵守香港法律,但據第50條卻只是「應當遵守」而非強制性字眼。

國安公署可行使案件管轄權,條文就列出三種特定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管轄有困難;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然而,條文未有就相關情況作更清晰說明。

如有以上情形,經特區政府或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即可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即公署可單方面啟動有關程序,港府沒有反對空間。

當案件由公署接手後,除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外,更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檢察機關及法院,以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而由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徹底改變香港司法管轄權。

共享信息侵市民私隱

另外,根據例文,國安公署將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並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但條文未有提及被共享的信息是否另有監察制度,或可能危害港人私隱權。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批評,公署可行使管轄權的情況,條文看似列出準則,但實則秘密處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國安署人員要守香港法律,但執行職務時又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即實際上不受法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