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警誡前招認 官不准呈堂

被告警誡前招認 官不准呈堂

【氣罐綁火機案】
【本報訊】20歲學生去年6月11日晚在上環信德中心外被便衣警員截查,搜出用膠紙綁着打火機的噴霧罐,昨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接受警誡前透露打算翌日參與政總集會,並使用背囊內的物品自衞。辯方質疑對話對被告不公,剝奪他的緘默權,反對將口頭招認內容呈堂。裁判官鄭紀航考慮後拒絕接納相關口頭招認作證供。案件今午裁決。

警員鍾立鋒供稱,當晚得悉信德中心地下出現大量頭盔及護目鏡後,和同袍到附近掃蕩,其間發現被告馬子樂(20歲)和友人身處信德防火樓梯出口。鍾見被告等人看到警員時神色慌張並望向頭盔及護目鏡,懷疑他們牽涉相關物品,遂上前截查。

其後鍾搜出被告背囊內有涉案三支噴霧罐、手套等物品,問被告為何帶這些物品外出,被告起初稱是用作燒烤,惟鍾認為欠說服力,再問:「一個人點會帶呢啲嘢去燒嘢食?你可唔可以同我講真話?啲嘢用嚟做乜?」此時被告謂翌日會參與政總集會,因擔心有危險故打算用來自衞。其後鍾宣佈以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警:被告未提用氣罐 僅意會

鍾在盤問下承認,事後只在口供紙上寫下和被告對話的大概內容,亦承認被告當晚沒說明會用甚麼物品自衞,只是鍾在調查氣體罐及手套,才意會被告企圖使用它們。鍾又謂記不起被告曾稱在知專設計學院就讀產品設計,只記得他自稱學生,也稱被告沒說過涉案氣體罐是上學時用。

辯方陳詞指,警員供稱的話是指被告未接受警誡下所說,被告不知享有甚麼法律權利,又指警員在被告招認後才「收貨」警誡他,形同威脅。辯方並指,涉案物品或屬於被告友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意圖管有它們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ESCC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