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過往言行難成罪證

大狀:過往言行難成罪證

【本報訊】究竟港版國安法有沒有追溯期?至今仍未有統一說法,曾看過條文的人大代表葉國謙稱,相信有關法例沒有追溯期,但又指涉嫌違法者過往行為及言論,可成為檢控材料。現時香港刑事法並無追溯期,有大律師認為假如國安法不設追溯期,即使如葉所言,過往行為只作檢控材料,也不應為罪行背景。

人權法案列明無刑事追溯

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列明,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期,以往也未出現過刑事追溯,所以法律有追溯期並非香港一貫做法。過去北京試過用類似追溯期手法,靠人大釋法解決政治事件,2016年立會出現宣誓爭議,當時梁頌恆、游蕙禎和姚松炎等議員宣誓時展示標語和改變誓詞,被指不符規定,之後人大常委主動釋法定出宣誓要求,港府以人大事後釋法,向高院提出DQ該六名議員誓詞無效,令他們失去議員資格。

至於葉國謙提出,可將相關人士的港版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作為日後檢控材料。有大律師以揮舞英美國旗為例,若法例生效前做就不應被視為罪行檢控,但他直言要留意日後公佈條文有否「企圖、串謀、煽惑」等字眼,因任何人即使未作出實際犯罪行為,但律政司可憑環境證供檢控,舉例說警方入屋搜到美國國旗,仍有風險會被咬定「企圖」違反國安法,憂慮日後出現濫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