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法治精神講求目標公義和程序公義的有機統一。從目標公義角度,香港作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港人對維護國家安全並無異議。從程序公義角度,港人對由人大常委會為港區國家安全法立法是否合乎《基本法》和中國《立法法》存有質疑。如按《基本法》第23條,是港區「自行立法」;若按《基本法》第18條,香港如今並非處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迄今立法過程也不符合《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程序。
正如歷屆中央領導人所言,香港同胞絕大多數都是愛國愛港的。就字義上理解,港人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活動、外國勢力干預都認為應該在法律上制止和懲處;問題是依照內地對國家安全「罪與非罪」標準,劉曉波案、譚作人案、709維權律師案等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港人認為是以言獲罪,以此標準套來香港不可接受,擔心會損害港人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港人還認為,港版國安法從立法程序到內容都必須體現習近平所強調的「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二者不可偏廢」精神。港人最大的困惑是,《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人大常委會制訂而非由香港自行立法的港版國安法,明顯屬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在香港實行是否與《基本法》牴觸?
置香港終審權於何地
港人疑惑的還有:港版國安法如何與香港實行的普通法銜接?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由內地國安人員直接來港執法,在港拘捕、押解回內地檢察起訴,由內地法院審理,如此一來,即使是「極少數案件」由中央行使司法管轄權,這一安排置《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於何地?是否會有追溯期?如何體現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如何切實保障疑犯人身權利,避免劉希泳式慘劇再發生?是否會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國安案件?會否對法官國籍、資格作特別限制?上訴、終審機制如何?有沒有陪審團設置?這些都是港人充滿疑慮的事。由於港版國安法根本沒有事先諮詢港人的公眾意見,港人擔心是否大石壓死蟹?
人大常委會為港版國安法立法也引起國際社會極大關注。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五眼聯盟」和歐盟及日本等國政府,作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國際金融持份者均表示反對。港人和國際社會認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非純屬中國內政,因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政府首腦簽字、得到兩國國會批准,兩國正式交換文本生效,共同將聯合聲明提交聯合國秘書處註冊備案,按照中英兩國都加入的《維也納國際條約公約》規定,絕對屬於莊嚴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承諾,《中英聯合聲明》不僅規定英方將香港地區交還中國政府恢復行使主權,裏面也載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這也是國際條約不可分割部份,也是中國政府的莊嚴國際承諾,並非純屬中國內政任由中共單方面說改變就改變。
如果中共「左」的勢力錯判形勢,不顧國際社會的反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基本法》,違反程序公義,強行實施港版國安法,導致美國、英國「五眼聯盟」、歐盟、日本等認為香港的自由、法治已消失,將香港視同深圳、湛江一樣的中國內地城市看待,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甚至下令美元不准與港幣掛鈎,屆時香港必定失去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地位,是中國改革開放大業不可彌補的損失,是中共顛覆性的歷史錯誤!南海諸公三思而後行!
劉夢熊
百家戰略智庫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