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與紅十字會舉辦捐血活動,其中一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胸口佩戴的反警暴飾物引起群警不滿,警察以該工作人員「欠操守」為由,要求主管交名不果,結果腰宰捐血活動。
本來事情到此為止,只是說明香港警察「欠操守」,連香港人佩戴甚麼飾物都要干預,侵犯民眾人權和自由,誰知紅十字會居然向警隊道歉,而不是為工作人員討回公道,保障工作人員在紅十字會工作時人權不受侵犯。作為一個慈善機構,做法令人遺憾。
紅十字會在道歉時指出,其中一名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未如理想,引致部分捐血人士不安。」紅十字會不妨公開細節,該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如何不理想?如果他對所有捐血人士一視同仁,提供專業服務,而只是他身上佩戴了某件飾物而被捐血人士針對,那麼,要道歉的是針對該工作人員的捐血人士吧?香港哪一條法律寫明香港人不能在工作時佩戴飾物?如果我沒記錯,曾有警務人員出更時在身上佩戴毛公仔飾物。為甚麼香港警察擁有凌駕其他巿民的特權?香港警察可以隨心所欲佩戴自己喜歡的飾物,其他人不可以?
至於身上的小飾物,有甚麼象徵意義,完全任由每個人天馬行空,自由想像。有人喜歡對號入座,玻璃心碎裂,其他人有甚麼辦法?如果我們每次戴飾物出街都要擔心黑人高不高興、白人鍾不鍾意、肥人會不會敏感、性傾向不同者會不會產生聯想……那我們還出得了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