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馬打賞職員被拒 照放低萬元 時時精綵女馬主守行為

贏馬打賞職員被拒 照放低萬元 
時時精綵女馬主守行為

【本報訊】屢贏國際一級賽的長途馬王「時時精綵」,馬主王梁秀卿前年在愛駒為她贏得798萬元獎金後,打賞馬會投注櫃位職員一萬元,職員拒絕但王將錢放下後離開。她早前被控「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時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昨再訊。控方指考慮案情、提供利益的情況、背景及涉款等因素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事。王獲准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了事,不需留案底。

馬主王梁秀卿昨獲撤控,准簽保守行為。

報稱家庭主婦的被告王梁秀卿(61歲)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前年12月9日與馬會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受僱馬會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向投注櫃位梁姓女職員等提供一萬元。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本案爭議點在於「擺低一萬蚊嘅目的同作用」,若馬主向馬會職員提供利益,誘使對方提供便利,例如「過咗投注時間都幫你落注,或者靜雞雞話你聽邊隻馬肚屙」,已構成犯法;但若馬主只是贏取獎金後太興奮,一時得意忘形派錢,則值得商榷。

大狀:控方難舉證

陸直言,若被告行為構成犯法或很大機會犯法,而案情並不嚴重,「證據又唔係鋪天蓋地咁強」,控方舉證或有困難,一般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他指表面好似「放生」被告,但實際上控方或未必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陸又解釋,一個人若無緣無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不一定犯法,「但絕對好可疑」,執法機關或會調查提供利益者與公職人員之間的往來,「會唔會之前收咗着數或將來幫手打開方便之門。」

案情透露,被告與丈夫王明澤是馬匹時時精綵的馬主,根據馬會的會員設施指南,馬主不得向職員給小費或賞金。2017年起被告和丈夫經常在沙田馬場的馬主私用廂房觀賽,由於兩人不太懂得填劃彩票,廂房內投注櫃位的職員,包括涉案梁姓女職員不時協助兩人。

案發前年12月9日,被告和丈夫在廂房觀賽,兩人愛駒在「浪琴表香港瓶」賽事贏得冠軍,可得獎金798萬元。梁姓女職員恭賀被告愛駒獲勝,被告隨即從褲袋拿出一萬元現金,聲稱是給櫃位職員的茶錢。

梁婉拒並表明不能收款,但被告將錢放在地上後便離開,最後有職員拾起交給馬會,馬會轉介廉署跟進。廉署去年5月曾邀請被告助查錄口供遭拒,至上月中起訴被告。
案件編號:STCC1161/20

王梁秀卿(中)與丈夫王明澤(右)及兒子王經緯(左)一家養馬多年。

時時精綵(左)前年贏得一級賽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