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案】
【本報訊】七名市民及香港記者協會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執勤時不展示編號或代號制度不符人權法,案件昨續審。政府陳詞時強調,制度上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都須展示身份代號,但若有投訴,應先運用既定機制,「給制度一個機會」,然後法庭才能判斷制度是否有缺點;並指警員有被報復的風險,警方沒必要公開身份。但法官質疑,司法人員和檢控官也有被報復的風險;警察行使廣闊的執法權力,根本原則是否應向市民公開身份,除非有特別理由才匿名保密,為何要令市民尋找不當對待他們的警員身份時遇上重重困難。案件押後裁決。
警指憂報復 官:司法人員也有風險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引用歐洲法院案例,指警察識別記號不一定要讓公眾認出警員的真實個人身份,重點是警方可認出投訴對象。法官周家明問,調查制度要有效,前提是受害者能辨認違規警員;假設警方經常濫用武力,實際上無法識別警員,警方聲稱有內部辨認方法但不為人知,為何不能直接挑戰制度不妥。杜重申,需經完整調查程序,才能判斷制度有否問題,而本案不是警察毫無識別記號的極端情況。他指以往防暴警察要展示個人警員編號,速龍小隊則要展示隊伍代號;去年11月27日開始,改為防暴警展示非個人專屬的「行動呼號」,速龍小隊則在隊伍代號中加英文字母來區別。對於申請人引用傳媒報道,指有不同警員使用相同代號,杜指不能只依賴未經正式調查的資料作證據,「公眾監察」應是監察官方調查的過程和結果,而非公眾和傳媒查警察。
周官問,警察行使廣闊的執法權力,是否應向市民公開身份,為何要令市民尋找不當對待他們的警員身份時遇上重重困難。有關起底問題,周官謂司法人員和檢控官也有被報復風險,杜說警方在前線與罪犯有直接接觸,司法人員則獲保護,兩者風險有別。杜並指警方有權使用匿名記號,只要調查人員能識別涉事者便可。
代表部份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要求必須展示獨特的警員編號,而行動呼號在每次行動中屬不同警員,若警方內部記錄不妥,就無法找出警員身份。他代表的教師楊子俊相信遭警方射傷眼,但警方推說不能肯定是警察所為,他指如知警員編號,市民可直接針對警員採取法律行動,而非要警方「合作」才能知身份。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