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所欲為】
【本報訊】警察執勤時拒絕出示委任證和警員編號的行為,由去年6月抗爭運動爆發以來一直備受批評,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昨日開庭審理。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警方原來早於去年11月底豁免《警察通例》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部份條文,但公眾完全不知情。本報取得的文件更顯示,警方至少對《警察通例》作出三項改動,將警員原本違例的行為合法化。有關注團體炮轟警方黑箱作業,「警方成日叫人有乜不滿可以去投訴,但你個龍門可以不斷咁搬,市民投訴無門。」
警包庇違規行為三改動
警方去年10月28日在記者會公佈,為保障警員私隱,日後警察處理示威時,會以行動呼號作身份識別。不過,警方從沒公佈會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有關委任證和提供警察編號的條文,直至律師昨日在庭上透露,公眾才知道原來通例部份條文已獲豁免,甚至警方網站公開的仍是舊版。
根據文件,警方聲稱實施行動呼號政策前,從沒指示或授權防暴警察故意遮蓋自己的警察編號或職級。惟警方在文件顯示,去年11月27日起實行新制度,所有在公眾事件執勤的軍裝警員及便衣警員,均會獲發一張藍色卡片,上面印有其獨特的行動呼號,該制度會一直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警司決定何時用行動呼號
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由單位的警司決定在甚麼行動中可使用行動呼號。當警司決定使用時,職級為警員至警長的防暴警察,可移除肩膊上的警察編號布帶;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防暴警察,則須繼續展示其印有職級的布帶。
《警察通例》第20-03條列明,在不損害行動效率下,行使法定權力的警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則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不過文件指,去年11月27日起,第20-03條的規定已被豁免(waive)。
文件又指,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生效,警察即使佩戴行動呼號,但市民要求下,仍須出示委任證。根據該條文,軍裝警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享有豁免權,毋須立即出示證件:(1)當時情況不容許、(2)出示證件會影響行動或危害警員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
民權觀察轟龍門任搬
根據該條文,便衣警本身沒有上述豁免權,但去年11月27日起警方已將豁免權延伸至便衣警員。
警方已實施新政策,規定若有多於一名警察執勤時(無論他們身穿軍裝、便衣或兩者皆有),只須現場最高級的一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即可。這項新政策與《警察通例》20-14(6)的內容並不相符,但警方沒說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該項條文。
民權觀察沈偉男批評警方豁免警員展示委任證和編號,「如果有自稱係CID嘅人喺街截查市民,又唔出示委任證,如果唔配合佢,咁會否構成阻差辦公被拉?但又唔知佢係咪真正警察。」他批評警方改動削弱市民權利,「警方成日叫人有乜不滿可以去投訴,但你個龍門可以不斷咁搬,市民投訴無門。」
對於法庭審訊及警方文件披露《警察通例》多項規定被私下豁免,警方辯稱沒有「修改」相關的章節,但拒絕回應有否豁免相關規定,亦拒絕回答為何網站上的《警察通例》並無顯示豁免內容,同時拒絕透露有否其他章節被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