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具凌駕性 標誌一國兩制告終 戴啟思:「基本法保障蕩然無存」

國安法具凌駕性 標誌一國兩制告終 
戴啟思:「基本法保障蕩然無存」

【本報訊】中共繞過香港立法會,直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佈及實施國安法,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批評,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對香港司法體系造成重擊,又指港版國安法最令人憂慮之處是,即使案件全程以香港法律程序處理,但國安法指明有凌駕性,《基本法》對港人的保障恐蕩然無存。他直言外界指港版國安法標誌一國兩制告終亦無可厚非。

有人權大狀之稱的戴啟思接受本報訪問時批評,人大採用不尋常的方式立法,一切法例細節都是疑問,他最憂心的是,北京似要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基本法》列明香港擁有獨立法制,並不是指內地法制可擊倒我們的普通法法制」,慨嘆情況令香港人認為一國兩制壽終正寢亦是合理看法。

戴啟思認為,原則上每個國家需要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因此北京要直接立法亦只能接受,北京要在香港成立國安公署及國安委員會也無問題,關鍵在於有關部門的權限及如何運作,如果內地人員要高調在香港執法,必須對香港政府及香港法庭負責。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斥人大採用不尋常的方式訂立港版國安法。

指條文須列明人權保障

他更提及中港法制有別,香港重視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等人權保障全靠《基本法》確立,若然國安法具凌駕性,即使國安法案件以香港法律程序處理,若香港法律與國安法有衝突,就要以國安法為先,港人原本享有的人權保障恐難應用於國安法案件,因此他認為有關人權保障必須在國安法條文中明文規定。

對於港版國安法列明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涉國安案件,戴啟思認為事關重大,指特首只能委任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舉薦者,強調司法獨立在於行政機關在處理委任程序後抽身,否則「特首挑選特定法官,以造成有利的判決,這會很糟糕」。

稱不應開放式處理「勾結」

港版國安法其中一項犯罪行為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戴啟思指普通法下沒有「勾結」概念,只有「串謀」,但犯罪元素必須串謀做出某種刑事行為。他直言內地也沒有「勾結」罪名,「我們甚至不能參考內地案件」,強調港版國安法不應以開放式處理「勾結」的定義。

戴啟思又難以理解北京對少數案件保留管轄權,指30年前訂立的《基本法》,當中23條包括最嚴重的危害國安叛國情況,但也是交由本地法庭處理,「我不明白為何想有部份案件在內地審理」。至於有說法指有案件或超出本地自治範圍,戴啟思稱嘗試由內地想法出發,國安法若列明內地保留部份管轄權,應同時列明相關要求,但強調送中審理違反《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