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為反駁指定法官負責某類案件並不罕見,以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等專門法庭法官為例,指也是由特首委任。但翻查律政司官方刊物和新聞署任命公告,有關審裁官任命均由特首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而作出,非特首主動指派,此類審裁處並非負責刑事檢控。有法律界直言從未有審刑事案法官由特首直接指派。
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
律政司2014年出版刊物《基本法匯粹》,提及任免法官部份列明,「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或建議,任命所有法官、裁判官、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及死因裁判官。」林鄭所指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其網頁列明「審裁處的主席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而非由特首個人決定。
林鄭所引的三個審裁處,翻查各自條例賦予司法管轄範圍,均屬民事性質,如勞資審裁處,如果未有履行審裁處判令,可被刑事檢控,但檢控工作不屬勞資審裁處管轄範圍。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表示,從未在刑事法庭見過主審法官由特首直接指派,不論刑事或民事法庭,法官委任都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
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法官任命是基於其專業資格及經驗,任命過程政府只有最低限度參與,指派主審法官的工作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現行制度下特首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特首有權指派法官的權力將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