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港版國安法草案的說明出台,社會輿論的焦點,已變成斟酌細節中的魔鬼,似乎已不知不覺地接受了人大常委為港制訂國安法。顯然,這已墮入了中共設下的圈套。
事實上,這是中共慣常的談判手段。起初他們一定會拋出一個完全不合理的方案,向談判對象施「下馬威」,藉以為日後談判角力鋪路。在雙方討價還價期間,即使對方讓步,中共依然立場強硬,直到對方被逼至無路可退,中共才願意「妥協」達成協議。而這協議肯定會高於中共預期中的底線,至於談判對象在「豬欄效應」下,亦會覺得「輸少當贏」,自以為賺到了。
中共是次強行為港制訂國安法具兩大目的。首先,就是藉今次港版國安法確立先例,直接為港立法,而且該法例更是凌駕所有特區法律,同時該法例的解釋權亦屬於人大常委。一下子便完全推翻了《基本法》的原有安排,以致人大常委日後可為港制訂和解釋更多惡法。
這個目標中共如今已初步成功了,因為目前香港社會已被港版國安法的細節轉移視線,而不再反對人大常委違憲為港制訂國安法。是次中共聲稱基於特區政府遲遲未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以人大常委有需要為特區制訂國安法。可是,自中聯辦及港澳辦確立其「太上皇」地位,特區政府以至保皇黨均全力配合落實,中共在14年《白皮書》提出的「全面管治權」,令《國歌法》早前在立法會輕易通過,可見中共的藉口極為牽強。
駐港國安公署成又一太上皇
其實,相信中共是次為港立國安法的最大目的,就是要在港確立其全面管治權,徹底控制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名正言順地實行「新一國兩制」。行政方面,在特區政府架構上,進一步加設「太上皇」機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該公署可「監督、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又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立法方面,一如前文所述,讓中共奪取立法會獨有的立法權。至於司法,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擁有「管轄權」,縱然看來只是對特區司法權鑽一個小洞,但小洞在中共手上往往會變成奪取特區司法權的黑洞,甚至作「送中」安排。
當中共上述兩大目標達成後,即使國安法的最終版本撤除了所有細節中的魔鬼,香港就已經肯定萬劫不復。因此,大家都一定要堅守港人在一國兩制下,理應享有的憲制保障。對於擺明違憲的港版國安法,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到底,否則中共往後肯定會變本加厲,全方位實行黨人治港、全面管治。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