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難確定拍攝者 錄口供非自願 偷拍裸男案 教師脫28罪

官:難確定拍攝者 錄口供非自願 
偷拍裸男案 教師脫28罪

【本報訊】本報早前發現社交網站Tumblr內有賬戶上載數百幅更衣室偷拍裸男照,大部份拍攝地點位於尖沙嘴九龍公園泳池更衣室。警拘一名中學男教師,控以28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案件昨在區院裁決。官指控方未能證明涉案裸照為教師所拍,教師的會面紀錄亦非自願下錄取,裁定他28項控罪罪名全不成立;並接納教師因驚惶失措才拒絕讓警入屋調查,就他承認的阻差辦公罪,判罰款6,000元。

被告黃志偉(40歲)原本被控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11月12日間偷拍,當中五次發生於某健身室男更衣室,其餘發生在九龍公園泳池男更衣室內。

法官林偉權裁定控方處理手機的證人僅是從手機蒐集資料的鑑證人員,不是分析手機資料的專家。林官並裁定被告的會面紀錄並非在自願情況下錄取。資料顯示,被告接受警方警誡時稱在更衣室內透過點頭及微笑等肢體動作,知會被拍攝者其同性戀身份,並在對方同意下拍裸照;至於部份相中人不望鏡頭,被告解釋指這樣做更刺激。

靠補習月入3,000為生


控方指,在九龍公園泳池拍下的影片,手機顯示拍攝時間是凌晨2時至4時,林官指實際是不可能於此時拍攝,認為有關相片或影片可能從某處下載,未必一定由被告拍攝。於某健身室更衣室內拍攝的裸照,由於健身室會員或獲授權人士才可進入使用該處,故更衣室並非公眾地方,控方未能證明控罪元素,甚至未能證明該健身室位於香港,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警方2018年1月31日抵達被告住所,但被告拒絕讓他們入屋調查,警員半小時後用鐵筆撬木門入屋,並在冷氣機架發現被告手機及電腦。被告承認阻差辦公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毀滅證據,只因一時愚蠢、驚慌失措而犯案。

辯方續稱被告從事教師工作18年,其中17年在同一間學校任教,月入七萬元,被捕一年後離任,現時靠擔任補習教師為生,月入大跌至3,000元。被告因留有案底,日後能否再任教師仍是未知數。被告既要花錢打官司,未能再分擔患糖尿病截肢八旬父親的安老院費用,他亦飽受困擾,需向精神科醫生求診。
林官相信這是被告首次遇上如此大麻煩,一時驚慌失措之下,才會拒絕讓警入屋,相信被告已吸取教訓,日後會行事謹慎,奉公守法。
案件編號:DCCC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