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原告揀法官不能接受

大律師公會:原告揀法官不能接受

【本報訊】北京公佈港版國安法說明中,指特首有權委任特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引來法律界強烈反彈,律政司長鄭若驊試圖降溫,聲稱以她理解是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名單處理國安法案件,並非特首指定某一名法官審案,但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圖)直指有關做法削弱《基本法》保障的司法權,同時損害法官獨立性。

戴啟思接受有線新聞訪問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削弱《基本法》保障的司法權。他解釋派法官是司法機構責任,問題是特首在國安法中要向中央負責,有直接利益,一旦由她揀選法官,既沒先例,且即使法官公平公正,問題仍是缺乏獨立性,因法官是由一名在案件結果中有利益的人提名。

鄭若驊不知何謂特定情形

對於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將來部份案件可移交內地審訊,戴啟思稱需看條文具體怎樣寫,又指如香港已有一套「度身訂做」國安法,執法機關有權處理,可在港審訊,本地亦有監獄,質疑有何需要將案件移交內地審理。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也在電台節目指,若由特首委任法官,將嚴重衝擊司法獨立,是行政干預司法,相信接受普通法制度培訓的法官不會接受有關安排,而且原告可揀選法官,被告或也難以相信案件是公平,強調無論法官過去言行如何,但制度不會變,故要令人對制度有信心。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小組會議後,回應特首指派法官問題,指按其對國安法草案說明的理解,特首可從不同級別法院中,列出專門處理涉國安案件法官名單,而非指定一名法官審案,又指在商事法庭,也會讓一些法官專門處理案件。

不過,當被問到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是否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以及公署與國家有關機構在怎樣的「特定情形」下可行使「管轄權」,鄭兩度承認「我哋(律政司)係……都唔清楚嘅」、「我𠵱家都真係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