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指囚一年罕見 社工阻差申上訴

大狀指囚一年罕見 社工阻差申上訴

【本報訊】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在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在推進中的警察面前要求讓人群慢慢散去,日前阻差辦公罪成,判監一年。劉已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下周二在高等法院聆訊。有大律師指,阻差辦公通常不涉暴力,案情輕微,多判罰款、社會服務令和感化等非監禁刑罰,很少判處以月計的刑期。

男子拉扯警員認罪

翻查阻差往例,女子梁玥晴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龍和道拒絕應警方指示離開,不停掙扎,受審後罰款3,000元。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同年平安夜在旺角參與「鳩嗚」,不理警方勸喻,越過封鎖線過馬路,審訊後判囚21日。

有兩條法例可起訴阻差、拒捕、襲警等行為,分別是可判囚兩年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及最高判監半年和罰款5,000元的《警隊條例》第63條。大律師郭憬憲指,阻差辦公通常輕微,以哪條條例起訴,會考慮犯案規模、是否有計劃、被告態度等因素;另一因素是限期,第63條是簡易罪行,只有半年起訴期限,如調查需時,便要控告第36條。郭又指,若阻差導致疑犯逃脫追捕,可導致加刑,但如果被告相信警察追錯無辜目標,情況便相對輕微。

沙田法院昨有一宗阻差影響追捕案件。去年10月7日警方指有人破壞商店,欲進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被保安阻攔,警方稱遭激光照射後衝入。

其間電訊公司客戶服務員楊永廉(39歲)拉扯警員,據指令一名涉嫌用雷射筆的市民逃脫。楊昨承認阻礙公職人員罪,求情稱飯後路經現場,有感「冇可能畀你(警察)入嚟」,鹵莽衝動下犯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阻礙程度低,先索閱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7月9日判刑,其間准楊保釋。
案件編號:STCC5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