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民去年11月連日發起三罷及堵路,一名中五男生涉在「黎明行動」當天身藏彈簧刀。裁判官香淑嫻昨裁定該刀是武器,可傷人,將刀刺向人體更可造成嚴重傷害,不接納被告是用作生火,裁定他管有違禁武器罪成,更拒絕續准被告保釋還柙候判以準備考試。
求情稱患過度活躍症
香官裁決指,接納政府化驗師的供詞,裁定涉案的刀屬違禁武器,又指該刀有多鋒利雖沒經檢測,惟觀其外觀、質感和使用方法等,該刀刺向人體可造成嚴重傷害。香官亦指本案控罪屬「嚴格責任罪行」,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吳銘揚(18歲)保管及控制涉案彈簧刀便成功舉證。根據同意案情指,彈簧刀是在被告背囊內找到。香官認為被告明顯控制該刀,並知悉它的一般性質及特徵。雖然該彈簧刀可在兇狠打鬥時使用、亦可觀賞或收藏,甚至如被告所言生火之用,惟這些均非涉案刀具的實際用途。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來自單親家庭,患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為人善忘,母親常為他「執頭執尾執書包」,案發當天母親不在港,她對此感自責。本案沒證據顯示他企圖以涉案刀具自衞、傷人或威嚇,被告品格良好,「冇乜理由突然認為佢罪大惡極」,望法庭考慮到他年輕,判非監禁式刑罰。控罪指被告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藏有一把彈簧刀,本月30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2524/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