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註冊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27日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走到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要求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疑遭持盾警員推入防線,並被控阻差辦公。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昨裁決指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作驅散,有人倒地受傷無可避免,示威者必能預計;又指劉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亦阻慢防線幾分鐘,裁定劉罪成,重判入獄一年。社福界大表震驚憤怒,指反送中運動後法官言論屢跌破底線,炮轟裁判官惡意重判,擔心影響所有被捕社工。
記者:伍嘉豪
被告劉家棟(24歲)將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並會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蘇文隆昨裁決指,現場有人曾向警方投擲磚頭雜物,大批「像似記者的人」在警察防線旁聚集,警方要面對示威者挑釁及防範「像似記者的人」近距離突襲。被告手持社工註冊證,示意警方放慢步伐,警員以揚聲器要求社工散開,惟被告不理警告,用較慢速度後退。
指警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
蘇官指警方職責不是與示威者一同非法遊行,而是要驅散和瓦解人群,否則難以恢復正常秩序。他明言警員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驅散時有人推撞或倒地受傷,是不能避免的結果,所有人包括示威者和被告都必然預計得到,無討論或澄清餘地。他指本案無人有權阻礙警員15781陳沛杰的去路,正如無人有權阻止追捕劫匪的警察一樣。
蘇官認為警方驅散行動合情合理合比例,是處理現場困局唯一方法。被告行為不單對警員帶來不便,更根本性地打擊警員工作,在場社工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被告目睹示威者群情洶湧,必知警方有需要採取行動,亦必然自知阻撓行為不合理,「既不應該,遑論必要」。被告最終令警方防線打開缺口,拖慢推進,裁定他故意並成功阻撓警員。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中有受傷,案件提堂時醫生不建議被告出院,惟被告堅持戴住頸箍到庭應訊,當天他眼角仍有傷。被告留案底後,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或會作紀律制裁。被告關心社會和弱勢社群福祉,有參加組織關注青年及學生自殺問題,亦曾參選社福界特首選委,希望帶年輕聲音入體制。
辯方指被告曾經與示威者溝通,知道示威者有意離去、目的與警方一致,要求警方放慢是想避免案發前不久警方推進曾造成人踩人的場面重演,當時有人被身邊群眾擠壓夾起。
拒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蘇官指案中阻撓並非小規模行動,有兩名相信是社工的人,與被告阻礙防線推進數分鐘,令警員執法和驅散難上加難,指控罪最高刑期是監禁兩年,決定判囚一年。辯方認為過重,指本案不涉暴力,即使襲警罪成也未必如此重判,要求讓被告保釋等候就刑期上訴,但蘇官拒絕。
審訊時,辯方曾指以被告體重和身形,難憑個人力量阻止防線推進,當時被告依順推進方向後退,高叫「退緊」,顯示正配合警方;被告亦沒有武器及一直展示社工證,若有心犯罪是不會這樣表露個人身份。辯方指被告想與警方溝通,據終審庭案例不構成阻礙執法的意圖,並指傳媒片段拍到持圓盾警員推撞被告,才令他撞向防線,被告隨後被人推入防線之後。
案件編號:FLCC34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