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濫用私人檢控」鄭若驊:有權撤案 許智峯轟鋪路阻審警暴

「不容濫用私人檢控」鄭若驊:有權撤案 
許智峯轟鋪路阻審警暴

【粗暴干預】
【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成功提出私人檢控,獲法庭批准傳票,要求去年11月西灣河開槍傷及示威者的警長上庭應訊,外界關注律政司會否介入調查甚至撤控。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天突然發表網誌,聲言私人檢控有可能「遭人濫用」,直言若懷疑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提出,律政司有權介入及撤控。許智峯批評鄭為介入涉警暴案件鋪路,阻止市民以私人檢控追尋公義。
記者:許偉賢 梁穎妍

鄭若驊昨以題為〈律政司司長介入私人檢控的權力〉發表網誌,指過去10年只有很小量私人檢控的案件,律政司司長亦曾經介入;有鑑於「私人檢控這個話題最近引起了傳媒的興趣」,聲言有必要適當地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去年11月11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連開三槍,近距離擊中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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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發表網誌,指律政司可擱置聆訊。

許智峯年初申請私人刑事檢控開槍警員。

法政滙思:表面睇可立案

她指私人檢控有可能遭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搬出《基本法》第63條,指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眾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她重申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而律政司在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之時,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許智峯發聲明批評鄭高調宣稱有權介入檢控,引用英國法官曾說私人檢控是一個抵抗政府因循及偏頗的最佳保障,批評鄭在網誌中只強調律政司介入權,但對私人檢控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隻字不提,正正表露政府反對市民控訴的立場。許又強調選擇私人檢控是因事件嚴重性及公眾關注度高,行動是為香港人追尋公義,質問鄭是否老早已忘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政滙思召集人李安然指,許智峯及另一提私人檢控的陳志全案件都有相關片段佐證,「表面睇落去可以立案」,認為除非律政司有極強理由,否則不應介入並撤控,而許、陳兩案都有較強證供,相信鄭撰文或非針對兩案;但若是針對兩案,則容易招人懷疑,律政司雖可在任何時候介入,但需提出充足證據支持其撤控決定,李認為聆訊期間「證據浮出嚟」,更容易看到證據真偽、是否足夠等,法庭亦能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