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大抓捕】
【本報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5人,被控組織及煽惑參與去年8.31、10.1等未經批准遊行等罪。控方昨原定申請將案轉介至區域法院,惟被告之一吳文遠表明,不認為控罪會判監超過兩年,將就控方轉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暫緩聆訊,案件押後待雙方進一步陳詞。辯方庭外透露,黎智英等因涉出席六四31周年集會而遭控方申請禁止離港,惟最終被法庭拒絕,各被告續准以現金保釋,無離港限制。
記者:楊思雅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近百市民到庭聲援。被告入法院前先為去年昨天在金鐘太古廣場墮樓身亡的梁凌杰默哀三分鐘,李卓人揚言港人不會被政治檢控和港版國安法嚇怕,會堅持捍衞應有憲法權利。
被告包括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吳靄儀、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涉及去年8.18、8.31、10.1及10.20四宗遊行案。首五人共被控八項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交替的公告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餘下被告則被指組織及參與未經批評集結等。煽惑、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監五年,公告罪則最高判監12個月。
吳文遠一方:不會判監逾兩年
代表吳文遠的資深大狀夏博義甫開庭,便要求押後四星期,以考慮就控方轉介至區院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謂裁判法院雖無權拒絕控方的轉介申請,但有權押後案件以待處理司法覆核案爭議。夏博義認為,有關控罪不會超過裁判法院單項控罪最高判監兩年的刑罰,要求控方詳細交代轉介申請理據。
代表楊森的大狀陳偉彥補充指,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於哪一級法院審訊時,必須考慮案情、控罪的嚴重性等因素;若有關決定是源於惡意或政治因素,則絕對可被辯方挑戰和質疑,唯一的方法便是司法覆核。
控方反對押後,指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考慮到被告和證人數目、控罪嚴重且複雜,基於實際考慮才決定轉介。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控方,一旦押後會否按照辯方要求交代轉介理據。控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及後則表明不會,並不滿指辯方於上一次聆訊時並無提出反對。
夏博義聞言謂,上周五才收到轉介文件,至今仍未收到指控案情的英文版本,認為控方的批評並不公道。他並透露,覆核理據是基於控方不合理的決定,形容理據強。
據了解,辯方將依賴佔中九子案,指該案被告串謀公眾妨擾、以及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控罪比本案嚴重,但最終判囚16個月。案件最終押後至7月15日,待雙方就裁判法院是否有權暫緩案件以待處理司法覆核事宜,作進一步陳詞,其間辯方須在兩周內通知控方是否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WKCC957、1264-66、ESS7573-76、831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