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藉惡法竊聽冇王管

港府藉惡法竊聽冇王管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如最終立法並在港生效,必衍生出相關執法工作,但這些「執法」行動卻不一定有相關本地法例作授權及監管,令政權隨時以國家安全之名,任由執法人員採取非法行動侵犯市民的權利。

保安局曾指截聽例不包國安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提到警隊未來的新設機構,要對付擅於隱藏行動的「高手」,而警隊以竊聽及跟蹤等手段搜證,卻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不過,翻查當年保安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曾明言條例只處理「香港的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不屬其中,更明言「不會就《基本法》第23條所包含但仍未訂立的罪行,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

局方當時說法,本是釋除公眾對當局藉條例處理「國安法」疑慮,惟當中央利用《基本法》附件三走後門引入港版國安法,反令以國安之名進行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變相不受相關法例規管。

民間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指,在普通法下,政府及其他行使公權力機關,除非其行為獲法律明確授權,否則都屬沒有法律根據非法行為,故「理論上佢就應該用唔到呢條條例授權截取通訊」。問題是港府及北京已不依從有關普通法精神。黃又補充,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需藉暴力手段進行,否則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有威脅。

本報向保安局查詢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未來是否能規管涉及「國家安全」的執法行動,以及是否會修改法例或另立新例,保安局稱法律條文末制定前,不評論有關事宜。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