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等三名成員去年出席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其間離座叫口號及播國歌,被控未有遵守秩序,其中女成員另被控撞立法會保安員。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何俊堯昨裁定三人不守秩序罪成,各罰款1,000元,女成員則普通襲擊罪脫。何官判刑時指三名被告非為私利作案,罰款足以反映罪責,但提醒若干犯更嚴重的事致判監,「嗰段時間你又可以為社會做啲乜」,三人是社會未來棟樑,望他們留有用之軀。
官判罰款籲留有用之軀
鄭家朗對不守秩序罪成感非常失望,因犯法的是國歌法而非他們,惟裁決沒處理這點。他表示不會就本案上訴。三名被告鄭家朗(20歲)、吳嘉兒(22歲)和何秀儀(22歲)各被票控去年3月16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何秀儀另涉襲擊立法會保安助理許耀德。
何官判刑時指,三名被告作案為時不長,亦非因個人目的而為,罰款足以反映刑責。惟何官希望他們經過本案後,明白即使欲向官員表達意見,「做過咗界」仍須受罰。何官續指三名被告獲輕判,但若他們做出更嚴重的事導致判監,「嗰段時間你又可以為社會做啲乜?」何官指他們都是大學生,將來必成社會棟樑,希望他們留有用之軀。
何官同意三人均獲邀出席公聽會,但指他們雖獲准發言,不代表可作出發言以外的行為。控方指三人離開座位、衝向官員及大聲叫喊等都是在發言完畢後發生,事件驚動保安制止他們,會議亦暫停至三人被帶走後方可繼續,何官認為三人所為影響了立會莊嚴性,亦妨礙其正常運作,已達致法例所指的「擾亂秩序」,故裁定他們不守秩序罪成。
辯方求情指三被告作案為時甚短,也沒呼籲其他人加入,行為大致和平,沒導致會議中斷,又強調他們非為私利犯案。三人亦親撰求情信,其中鄭表示曾參與多場公聽會,惟有感官員態度敷衍,質疑其成效,又指若非政府漠視市民聲音,沒有人甘冒刑責行事。鄭表示對制度崩壞由衷感到焦急才作案,願意承擔責任。吳表示反國教時發覺既有權利及自由得來不易,從此關心社會。何則表示案發時對國歌法感無力,強調無意傷人。
案件編號:ESCC2312、ESS33914-16/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