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身穿白衣的前空姐在尖沙嘴被指用雷射筆射向防暴警,遭防暴警撲倒地上案昨續審,防暴警強調被射眼後雖左眼前一黑,單眼繼續觀察及追蹤光源,並強調:「為阻止雷射筆傷害我及同事,見到呢啲我都會追住佢,就算呢啲光有機會對視力造成永久傷害。」
認看不見雷射筆跌地
現時任職金融經理的被告郭麗芬(28歲)被指去年8月10日晚在彌敦道襲擊警員朱冠強。朱前日供稱被雷射光射十秒,「少於一秒」射向左眼,感到眼前一白,雖不感疼痛,但有流眼水。然而,朱的書面口供上自言遭照射三秒,雙眼刺痛、眼前一黑且流出淚水。
朱澄清「10秒是照成個人」,其中照向面部共三秒。至於所謂刺痛,是指被雷射光照到後才「縮」,並非叫出來的「痛」。朱更稱:「我左眼被照,右眼仍可看」,可單眼觀察,望向雷射筆光的來源,「為阻止雷射筆傷害我及同袍,見到呢啲我都會追住佢」。
辯方指,不排除被告爬行期間在她身下出現的綠點,是由別人發射,朱則指「冇可能」,又謂首次嘗試為被告鎖上手銬時,見到被告右手仍發出綠色光源。
至於朱在書面口供上稱「該支雷射筆亦跌了在地上」,朱承認當晚其實看不見雷射筆如何掉在地上,書面口供的有關描述只是他的推測。案件本月22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2112/19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