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抹車工人被指於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用雷射筆射向警車,透過玻璃射到警車上的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昨日傳召高級督察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力證雷射筆的「傷害性」,證人指用涉案雷射筆距離40米照射會傷眼,又稱指引中指雷射光會令視網膜受損,亦令白內障易出現。
辯方反對 指沒受醫學訓練
辯方反對高級督察盧永楷的專家證人資格,指他沒有醫學訓練,未能指出雷射筆如何影響眼睛。裁判官黃士翔考慮後,接納盧為電子裝置的專家證人。
盧透露他1996年加入警隊,早年在英國某大學修讀電子工程及光子學士學位,加入警隊前亦有從事電子工程工作,現負責檢驗證物作呈堂用,自言至今已檢驗逾百宗有關雷射筆的案件,但承認今次是首次就檢驗雷射筆作供,及承認對於光如何傷害眼睛並非他的專業範疇。
盧供稱,今年1月13日收到涉案雷射筆及一粒電芯,檢驗後以國際電動委員會標準分析,雷射筆的光在10厘米範圍內屬3B級別,在40米以內範圍照射會傷眼。
盧永楷接受盤問時,同意雷射光本質是電磁波,物理學上沒有「電磁波能接觸人體而產生力」這概念;但指電磁波可產生能量,接觸到會有化學反應。辯方稱,專家證人試圖將雷射筆最大程度可暴露而不受傷的數值,說成等同會構成傷害眼睛;盧永楷不同意,根據指引眼被射後會有不良後果。
被告林澤光(33歲)否認在旺角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長3236。裁判官昨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本月17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WKCC4604/19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