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控罪嚴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最高可判囚終身,通常會轉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有執業多年的大律師表示,私人檢控案件通常不太嚴重,過往都在裁判法院處理,未曾見過轉介較高級別法院。不過本案會否成為罕有案例言之尚早,因法例訂明律政司長可在任何階段介入案件,有權撤控,而任何案件交付高院審理,都必須獲律政司長簽發公訴書。
大律師陸偉雄指,裁判官批發傳票指示被告人上庭後,程序基本上無異於由律政司檢控的普通案件。
政府可隨時介入撤控
檢控一方認為證據準備妥當後,可要求被告在裁判法院答辯,或提出轉介較高級別法院處理。根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案件,終止檢控撤回案件,介入權力適用於任何控罪。
陸指以本案指控的嚴重程度而言,轉介區院或高院可說是理所當然,但由於這種情況在本港罕見,或需法庭就轉介程序提供指示。大律師潘展平同樣表示,未曾見過在區院或高院審理的私人檢控個案。
裁判法院可判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萬元,如果處理兩項或以上罪行則可判監三年。若案件嚴重,需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公訴,被告人有權在裁判法院要求初級偵訊,先由裁判官審視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可傳召證人作供。《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提交高院審訊的公訴書須有律政司長簽署。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