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違警例 拒公開守則

屢違警例 拒公開守則

過去一年大量證據顯示警察涉濫暴及違紀違規,警方一直辯稱按照指引執法,卻拒絕公開守則供公眾監察。本報取得一份完整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發現警察在多宗事件中違反指引,例如守則列明警員應該溫和抬走消極抵抗的人士,當對方可能引起受傷時,才應使用胡椒噴霧;而面對暴力攻擊時,才應使用警棍和水炮車。指引又規定警察不得批評法院,但「光頭警長」在微博批評法院後,至今沒有受罰。

警方過往只在網站公開部份章節的《警察通例》,而《程序手冊》更完全不公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解釋因不想影響警隊有效的行動。

許智峯被警察故意扯下眼罩噴射胡椒噴霧,有違守則指引。

椒噴消極抵抗者屬不當

singlepic id=20462636 w=160 h=120 float=right]記者取得完整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發現警方過往多場行動均有違規行為。今年3月22日,網媒「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在元朗採訪示威活動期間,因為不忿被警察辱罵「曱甴」而與警察爭論,身處行人路的他其後停止爭論並擬轉身離開時,突被警察在無警告下向其右眼直射胡椒噴劑,令他痛苦倒地。今年元旦日,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站在銅鑼灣行人路上,一名警員突然驅趕他,許反駁說自己身處合理距離,卻被警員強行除下其眼罩再噴胡椒噴霧。

根據《警察通例》29-09,警員可使用胡椒噴劑的條件,是對方「作出涉及或可能會作出涉及暴力或其他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程序手冊》29-02列出的「武力使用層次」列表顯示,當對方消極對抗(以不作出實際行動去製造妨礙)時,警察的控制程序應是「溫和拘押控制」,只有當對方頑強對抗時,武力的選擇才會包括胡椒噴劑和催淚彈。

陳朗昇和許智峯當時並無作出任何暴力行為,高級警司江永祥亦曾在記者會承認許的行為是「消極抵抗」,但警員依然向他們的臉部噴射胡椒。本報向警方查詢為何要違反守則及相關警員會否受罰,警方相隔17天後回覆指「不評論」。

不得批評法院及拉票

[另外,根據《程序手冊》39-03,警務人員不得批評法院或法例。《警察通例》第6章亦指警員「尤其不能」公開發表政治言論或為政治團體拉票。不過,「光頭警長」劉澤基多次在微博發表言論,不但批評法院,亦曾指控民陣及連登討論區是恐怖組織,今年5月他更公開鼓勵教聯會副主席鄧飛參選立法會,但完全沒有受罰。

去年11月起,防暴警察經常在制服上「加料」,貼上印有「勁揪」或「加油」等標語,有時亦會貼上國旗或其他圖畫。《警察通例》15-01列明:「警務人員不得改變警方所發給的制服或衣着,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的批准」。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從無說明是否已批准相關的改動,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亦拒絕回答,僅稱要視乎標貼的性質,重申警隊重視警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