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圖)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被判監超過三個月者不能參選五年的規定違憲,高院昨判敗訴。判詞指立法會有權對犯罪者設下禁選限制,以維持公眾對議會的信任,禁選條件並非精密科學,而是價值判斷,必然有政治考慮,立法會比法庭更有資格判斷,現行條件並非明顯不合理,法庭尊重立法會的判斷。黃浩銘對判決感遺憾但不意外,他強調禁選法可成政府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不能指望欠缺認受性的立法會修例,必須爭取普選。
黃:應由選民決定
禁選規定涵蓋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黃浩銘去年因佔中案而入獄八個月,禁止參選至2024年。他質疑判監三個月門檻太低,又不分罪行性質輕重,禁選五年更可跨越兩屆選舉,並不合理,提倡交由選民在選舉中決定某人是否適合參選。
政府解釋,禁選是為了維持公眾對議會和當選者品格的信心。法官周家明認同是合理目的,並指要求曾入獄的人證明改過自新,一段時間不再犯嚴重罪案才可參選,實在無可非議,至於禁選期長度由立法機關決定。黃浩銘提出,以涉及刑事為由禁止參選,可成政治打壓工具。法官則指本港刑事案被告受法律保障,有公平審訊權利,而歸根究柢,是否要干犯會導致禁選的罪行,每個人完全可自己控制。
案件編號:HCAL2124/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