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2月15日有示威者於旺角聚集,其間一名抹車工人被指用雷射筆射向警車,透過玻璃照射到車內警長,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開審。警長3236供稱當時車外有數十人叫囂,「叫嗰啲五大訴求,我哋唔係好鍾意聽嗰啲」,後來他被綠色光束射中瞳孔兩秒,雖然視力無礙,但不同意不適是微不足道、轉瞬即逝,「不適係個人嘅,我覺得係不適」;又自言不怕再被雷射筆射眼,「有咩好驚呀?6月至𠵱家都唔驚!唔通唔做嘢、唔開工咩!」
辯方:僅如望太陽難言不適
被告林澤光(33歲)否認在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雷射筆及襲擊警長3236。辯方將爭議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在警車被毆及用電筒強光近距離照他左眼五分鐘。
警長3236供稱,當晚巡邏後登上泊在朗豪坊對出的警車副駕座位,有50人在行人路上聚集叫囂,「叫嗰啲五大訴求,我哋唔係好鍾意聽嗰啲」。他在座位除下裝備,發現30米外的人群中有一條綠色光柱透過玻璃射入警車內,令他感到煩擾。
他說:「係犯法㗎嘛,梗係追住個光發出點望」,此時被光柱射中雙眼兩秒,眼部不適。警長稱光柱隨機揈、並非固定瞄準他,光柱照射警車約10秒。他稱評估形勢後只花了一秒就落地追捕,在雅蘭中心外制服被告並搜出雷射筆,被告於警誡下稱:「阿sir,玩吓咋。」
辯方指人群在車頭1至2點鐘方向,但警長在左方車門下車,質疑他下車後認錯人,警長否認,「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辯方稱即使被射中眼,就如望向太陽一樣「好快冇事」,談不上不適,警長不同意。警長指被告沒要求見律師或親友,他亦不見有人暴力對待被告。
裁判官黃士翔審訊前批准控方將警長匿名,但認為警員編號在案件首次提訊時公開,頒佈禁止發佈可識別警員的資料中,不包括警員編號。
案件編號:WKCC4604/19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