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姐涉照警 身上無雷射筆

前空姐涉照警 身上無雷射筆

【本報訊】去年8月10日多區出現示威,當晚有防暴警在尖沙嘴撲跌身穿白衣的前空姐,指控她用雷射筆射向警員眼睛。前空姐被控襲警昨受審,辯方指施襲者另有他人,質疑警方拉錯人,況且警方當場在她身上搜不到雷射筆。防暴警強調僅她穿白衣,並解釋制服她期間被示威者用雨傘襲擊,因情況混亂,「睇唔到支雷射筆幾時離開佢隻手」。

警員朱冠強(圓圖)指被告郭麗芬當日身穿白衣,故鎖定對方。

證物長度與案情不同

控方指當時人群有人向警員射出綠光,據媒體所拍影片,警方追捕期間,有綠色光從被告郭麗芬(28歲)的右手發出。被告現任職金融經理。

控方早前向辯方提交的文件及負責證物警員均指,雷射筆長約12.7厘米,但控方打算呈堂雷射筆卻長15厘米,辯方質疑與聲稱在現場撿獲的雷射筆並非同一支。控方其後改口稱打算不將雷射筆呈堂作證物,裁判官陳慧敏強調是否接納為呈堂證物應由法庭裁斷,直言「你唔入支(雷射)筆(呈堂)好奇怪」。

事發時兼任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的警員朱冠強稱,去年8月10日有示威者在彌敦道用雜物堵路,及向警方射雷射光。其後氣氛平和,較溫和的示威者行近警方防線,突然一道綠色雷射光線射向他的左眼「少於一秒」,他感到眼前一白,雖不感到痛,但有流眼水。

朱將被雷射筆照到一事通知身旁同袍,同袍亦看到事發經過。他見到綠光從10米外的一名白衣女子發出,該女子拿着雷射筆,照完他後再照向同袍約30秒。他發現雷射筆的光源沒中斷,故鎖定對方身份。朱又形容,現場光線充足,其他人身穿深色衣或反光衣,人群中只得該女子身穿白衣,令他更易留意其舉動。她其後用雷射筆再射向警方約30秒,「並非集中射我一個,射晒所有同事」。他與同袍行近女子,一度將她按在地上,她仍爬行片刻,終由他扣上手銬。

朱強調由首次被照射、鎖定女方身份直至制服她,其間沒阻礙物,亦沒離開視線,惟制服後「好多示威者用雨傘襲擊我哋,情況混亂,我睇唔到支雷射筆幾時離開佢隻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CCC2112/19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