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深夜駕警車前往處理一宗暈倒事故時,在秀茂坪衝紅燈撞傷一名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夜歸婦,婦人被撞致頭骨骨折,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涉事警員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昨受審。辯方指警員心急救人,觀察路面後發現無人才無視交通燈,當時有着警示燈,但承認無響警號。案件今裁決。

辯稱車頭燈影響視線
案發去年3月8日,被告陳家傑(47歲)在秀茂坪康寧道與振華道交界撞倒女子蔣一平(37歲)。蔣供稱當晚約11時10分過馬路,行人過路燈是綠燈,及後遭撞倒並不省人事。辯方盤問指蔣當時身穿深色衫並手提重物,過馬路時身軀微微向前「踎」,蔣稱不記得;辯方續指,當時行人過路燈的綠燈已在閃爍,但蔣仍心急過路,她亦不記得。
被告表證成立,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他在警誡下稱起初想在路口右轉,但考慮到直駛「可以快啲去救人」,故確保路面無行人的情況下直駛;加上對面線的車輛開啟車頭燈,他的視線因而受阻,難察覺事主。辯方強調,被告有20多年駕駛經驗,從無交通定罪紀錄,案發時無超速,且撞倒事主前一刻已煞車,並非無留意路面情況。辯方直言被告只是缺乏專注,而非遠遜於一名及格和謹慎駕駛者,不構成危險駕駛。
至於沒響警號,辯方解釋,僅着警示燈已足夠,且警隊多年來均容許警員在晚上執勤時不必響警號,減少對市民影響。裁判官莫子聰質疑,若盲人過馬路而被告又無響警號,對方便無法察覺警車駛至;辯方回應指法例並無規定響警號。
案件編號:KTCC1545/19
■記者楊思雅
